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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外甥在农村上小学六年级,虚岁十四,在课堂上因为一件小东西和女同学发生争执

黑龙江 11-18 12:48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3)
律师您好!我外甥在农村上小学六年级,虚岁十四,在课堂上因为一件小东西和女同学发生争执,被老师制止了,下课时女同学拿书在教室里追打我外甥,我外甥一生气把她摔倒在地,致使女同学左胳膊肘脱臼,软骨骨折,需要手术治疗,我家已经给花了一万多块钱了,后续治疗还需要几万块钱,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我家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女孩和学校各承担多少责任,希望律师给我一个权威的解答,谢谢了!注:我外甥是一个孤儿,他爸,妈,爷,奶都死了,现在监护人是他姥爷,我是他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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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哈尔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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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18646088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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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11-18 12:50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6-11-18 12:50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学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6-11-18 15:08
你好,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生、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他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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