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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05-02 00:05  悬赏 0  发布者:王东秋 给我留言 地区:浙江-杭州 回答:(4)
《侵权责任法》第35条是怎么解释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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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浙江-金华]
  • 倪振杨律师
  • 电话:13957965616,13566782836
  • 147357积分
回复时间:2012年05月02日 07时51分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什么不理解的?
追问:

这第三十五条具体怎么来理解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中的“自己”指的是提供劳务者还是接受劳务者?

回答:

劳务者本人。

回答:

劳务者本人。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02 08:09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5-02 09:00
第三十五条用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情况,与人损解释有区别也有联系
回复时间: 2012-05-02 11:23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什么不理解的?
评论者:李彦峰律师
时间:2012-05-05 13:00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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