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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发生交通事故,治疗后出院死亡,本人无责,尸检死亡系交通事故所致,请问是否工伤并工亡??

 11-20 08:22  悬赏 5  发布者:wksyc 给我留言 地区:黑龙江-黑龙江 回答:(5)
请在此我妻子是一名教师,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头部受伤,进行开颅手术抢救,经治疗一个多月后出院,但不幸出院一周后半夜突发脑出血死亡,尸检报告证明死亡原因是本次车祸所致,交通事故认定书她无责任。其他同车2人已认定为工伤。而我妻子当地工伤科人员解释说工亡要在48小时内死亡,出院后死亡不应是工亡,当地没有上工伤保险,此种情况是否属于工伤并工亡,现在不予认定工伤这种说法正确吗?接下来如何处理??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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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6年11月20日 09时09分
你好,建议申请工伤认定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解答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1-20 08:37
你好,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追问:

其他同车2人已认定为工伤,我妻子当地工伤科人员解释说工亡要在48小时内死亡,出院后死亡不应是工亡?如何处理,谢谢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 587175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1-20 08:40
你好,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
追问:

其他同车2人已认定为工伤,我妻子当地工伤科人员解释说工亡要在48小时内死亡,出院后死亡不应是工亡?尸检报告证明死亡原因是本次车祸所致,现在如何处理,谢谢

回复时间: 2016-11-20 08:42
你好,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黑龙江-哈尔滨]
  • 王皓律师 VIP
  • 电话:18104515837
  • 282068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1-20 09:01
你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评论者:wksyc 给我留言
时间:2016-11-20 09:15
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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