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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为公司担保,夫妻共同财产是否能被执行。

黑龙江-哈尔滨 11-20 12:40  悬赏 0  发布者:hzq810……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爱人在公司做出纳工作,公司找的民间借贷贷款,贷款时公司老总要求会计和出纳都在贷款合同担保人处签了字,现在公司贷款还不上,对方起诉我爱人及当时签字的担保人员,我想知道如果应诉,家庭存款和房屋等夫妻共同财产是否会在法院强制执行内?爱人自己是没有偿还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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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 587418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1-20 12:59
你好,如果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可以拒绝承担
  • [黑龙江-哈尔滨]
  • 王皓律师 VIP
  • 电话:18104515837
  • 282244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1-20 14:37
你好,(一)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够证明夫妻约定分别所有财产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也除外。
(三)夫或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合法依据向另一方追偿。
(四)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回复时间: 2016-11-20 13:00
你好,婚姻法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回复时间: 2016-11-20 14:19
你好,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借条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举的其他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两种情形例外:(1)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务人或债务人的配偶对此能够证明的,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清偿责任。(2)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并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用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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