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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地下室纠纷

河北 05-02 18:25  悬赏 25  发布者:angelz…… 给我留言  回答:(3)
去年我从别人手里买了一套房子,当时他只交了订金,我给了他好处费转让给了我,当时没有说清地下室的归属权,因为地下室是他一次付清的。一个月后我本人与售楼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并且做了贷款,现在交钥匙中,合同中明确写着含附属房(地下室9平米)已一次付清,现在地下室已被卖给其它业主,造成这种情况,估计是售楼部疏忽导致的,请问如果我补交钱,能要回地下室吗?在线等,希望得到法律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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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02 17:31
如果卖出已经发生物权变动,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追问:

谢谢您的帮助,请问是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吗?我要怎么向对方提出违约责任呢?

回复时间: 2012-05-02 18:10
应当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追问:

谢谢您的帮助,我想问对方是指售楼部、现在的购买人、还是当是的那个倒房人?因为当时倒房的人交了地下室的全款,楼房的订金,我给他好处费里面没有提到地下室是否包括在内,当时到售楼部把订金的单据就改成我的名字了,之后签订的正式买卖全同里面详细写了,包含地下室的条款是属于合同本人的。

回复时间: 2012-05-02 19:26
依购房合同协商不成的可诉讼解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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