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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足伤残补助金差额

江苏-南京 11-23 23:25  悬赏 0  发布者:兵 给我留言  回答:(0)
律师朋友你们好!案例  可能以 江苏省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     第四条  下列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变更参保地发生的争议;  但是这条显然不能作为仲裁不受理的理由,因为我申请仲裁不是要求企业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而是企业未足额参保给我造成的损失。。。而且事后即使补缴也不能足额享受工伤待遇。。但是这事情确实法院法条明确也不受理。。上诉法院的时候可不可以以仲裁委选用法条不适用,要求仲裁委从新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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