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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残疾人赔偿金,还不给保留最低保障金

辽宁 11-28 08:45  悬赏 0  发布者:485707…… 给我留言  回答:(5)
您好,我母亲2015年因车祸照成左腿内外踝股粉碎,经鉴定为伤残十级,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我母亲支付残疾人赔偿金11.2万,但是我母亲之前有2笔民间借贷,一起判决书为(1997)大民初字第1828号,本金一万二千元,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查封金额为7.7万元,由冻结,查封一直没有通知我母亲,具体什么时间由保险公司转到法院的我们都不知道,到现在这笔钱什么情况我们家里人都不清楚。
另一起判决书为(2016)辽0882民初7626号,本金6万元,查封金额为35008.2元
保险公司向我母亲付款期间大石桥市法院将这笔11.2万元的赔偿金进行了保全,查封。
我母亲现年62岁,无收入,无养老保险,无社会低保,在本村属于是困难户,车祸以后也失去了劳动能力。以后的生活费后续的治疗费,医药费,车祸时向别人借的医疗费全指望这笔赔偿,我也在网上查询是否相关条文,中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说可以扣,也不可以扣。我也知道法院非常维护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也不能因此而剥夺债务人的生存权利啊。
残疾赔偿金不可以成为执行的标的。理由在于:残疾赔偿金具有人身专属性质,是对于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进行的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残疾赔偿金不具有可执行性
其次,执行残疾赔偿金可能引发不良社会影响,不执行更符合人道主义精神。执行残疾赔偿金不仅可能影响其基本生活,也容易引发负面新闻,无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我想问问法官,大石桥市人民法院这样的做法是否合适,就算可以执行,是否可以给我们留出最低生活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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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1-28 08:48
可以执行
回复时间: 2016-11-28 08:58
应该留基本生活费
追问:

能给多长时间的基本生活费啊

回答:

一直。。。。。。。

追问:

那我应该怎么要这笔钱,法院是一次性给还是按月给

回复时间: 2016-11-28 09:15
应该留基本生活费
追问:

可以给多久的生活费

回复时间: 2016-11-28 10:01
你好,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方式
  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三、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回复时间: 2016-11-28 11:59
应该留基本生活费
追问:

我应该怎么要,生活费是一次给付还是分着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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