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婚姻家庭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朱建宇  李波  魏伟  
该问题已关闭

我的姐姐与姐夫结婚七年,结婚是没有给过一分彩礼,有一个女儿,

广西-来宾 11-29 12:16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的姐姐与姐夫结婚七年,结婚是没有给过一分彩礼,有一个女儿,结婚期间我的姐夫对我的姐姐有三次以上家暴,并且在怀孕期间让我的姐姐搬过重物,姐夫是在夜场工作,经常不回家,以前有吸食k粉的前例,生活费在有工作的情况下一个晚上34百,如果没有收到工作邀请则没有收入,在女儿生下后,孩子是放在我家里,并且姐夫没有支付过任何一分钱,在2016年7.月的时候提了离婚,这段时间没有出轨,但姐夫用女儿威胁我姐不离婚,如果离婚就把女儿给他。2016 11.月这段时间,因姐姐出轨被发现,姐夫要求姐姐回来跟他好好过日子,但是因为长期没有在一起生活,姐姐的心已经不在这个家里,无法跟姐夫继续生活,所以坚持要离婚,最后我姐夫,在没有经过我的父母同意下,悄悄的把侄女带走了。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广西-柳州]
  • 李波律师 VIP
  • 电话:13407870203
  • 707867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1-29 16:10
你好,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选择离婚,如果协议离婚不成可以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对于小孩的抚养权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下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建议委托律师代为办理才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回复时间: 2016-11-29 12:56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河北保定
四川成都
北京东城区
北京朝阳区
北京朝阳区
河北石家庄
四川成都
湖南长沙
北京海淀区
最新回复律师
河北 保定
人气:416390
广东 广州
人气:3925825
四川 成都
人气:501656
北京 东城区
人气:9767
北京 朝阳区
人气:4643
河南 郑州
人气:53102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