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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耕地的合法征用程序,应是怎样的?

河北-廊坊 05-07 19:31  悬赏 0  发布者:义行天下 给我留言  回答:(2)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泊江海乡出具了文件,要求部分农户已每亩7000元的价格,让出农耕地用于煤矿的专用铁路建设用地。村民不同意,面临强行推平。索要其它支持类文件,答复是没有!只有乡政府文件。面对此类事情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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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5-08 07:11
收集证据可以诉讼解决要求赔偿。
回复时间: 2012-05-07 20:33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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