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医疗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陈晓云  朱建宇  徐荣康  李波  
已解决问题

阑尾炎手术治疗纠纷

 12-01 10:19  悬赏 20  发布者:lst628…… 给我留言 地区:河南-许昌 回答:(2)
医疗事故情况说明

我叫束月珍,于2016年9月9日15时因持续3天发烧38℃以上,恶心、呕吐、右下腹疼痛,入住中心医院外一病区,A医生(经许昌卫计委查询有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证)接诊并全程医治,住院治疗9天后,于2016年9月17日14时出院,但未彻底治愈,后续遵医嘱在家治疗病情没有好转的情况下,于2016年10月3日入住市人民医院普外一科治疗,于2016年10月24日出院。现对在中心医院外一病区治疗期间的医治产生诸多疑问如下:
一、住院时间为2016年9月9日15时——9月17日14时,共计9天。住院期间外一主任B医师只查房一次,病例出院记录显示为8天,所有医师签名为B医师,A医生为第一手术助手。
二、手术时间为9月11日9:30——11:10(以进出手术室为准),病历显示手术时间为9月10日9:30——10:10。
三、手术者为A医生(手术过程中有A医生和助手2人、麻醉师1人、护士1人,手术为腰麻,头脑清醒,四人谈话及手术过程,本人都有记忆。手术全过程未见B医师。),病例显示手术者为B医师,第一助手A医生。
四、术后详情:1、右下腹留置引流管至13日早上,共计引流出红色一体大约260ml。2、全身持续发烧:11日、12日、13日早均在37.6℃以上,最高39.1℃,13日晚体温为36.8℃,14日、15日、16日、17日体温均在37.5℃以上,最高39.3℃,病历显示体温一直都在38℃以下、甚至37℃以下。3、住院期间一直伴有恶心、呕吐,睡眠质量差,不能进食,偶尔进食一点小米稀饭,短时间就呕吐出来。病历显示饮食、睡眠可。4、经常有便意,11日、12日13日、14日每天只有一次便出红色粘稠状拇指大小的大便,15日、16日两次红色粘稠状拇指大小的大便。
五、9月14日右下腹切口周围明显可见肿块,并不断增大,至17日出院时肿块长约16-17厘米、宽约7厘米。B医生说这是术后炎症,属正常现象,病历显示换药时见右下腹切口愈合良好,给予拆线。
七、出院后遵医嘱,用甲硝唑、庆大霉素、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输液,每天烤电2次、每次20分钟继续治疗,至25日仍持续恶心、呕吐、发烧37.6℃以上,最高39.2℃,26日到医院复查彩超、血常规,(A医生开检查单时,B医师得知出院时有发烧、恶心呕吐、腹部有肿块,责问A医生“当时发烧为啥还让出院”,A医生无言以对)。B医师以太忙为由让找A医生看检查单,A医生作出诊断:阑尾炎手术后,腹腔炎症大、切口有积水,开具治疗单:在家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3g*2瓶、庆大霉素一瓶、甲硝唑两瓶输液、每天烤电2次、每次20分钟继续治疗。
六、26日至28日遵医嘱继续治疗,仍持续发烧最低37.8℃最高39.9℃、恶心、呕吐、不能进食,28日晚19:30电话咨询A医生,被告知:炎症大、有积水导致发烧,甲硝唑刺激胃导致恶心不能进食,应按照26日所开的治疗单继续治疗。
七、28日晚至10月2日下午,遵医嘱继续治疗,仍持续发烧最低38.1℃最高39.6℃、恶心、呕吐、不能进食,2日下午16:50电话咨询A医生,被告知:炎症大、有积水导致发烧,甲硝唑刺激胃导致恶心不能进食,应按照26日所开的治疗单继续治疗。
八、本人身体状况一天比一天差,体征较入院前毫无好转,腹部肿块变硬,疼痛程度增加,不能进食、不能睡觉,心情极差,病情不容拖延,对A医生的治疗丧失信心,于2016年10月3日入住人民医院普外一科治疗。
九、经彩超、血液检查,医生诊断:腹腔有可能化脓,硬性包块原因不明。抽取样本做细菌培养,10月5日上午手术探查结果:经阑尾炎原切口打开可见腹腔内有脓性物质,有硬性包块、大小不见边缘,取样本做病理化验(结果:右下腹炎性结节,血管反应性充血)。
请问:我找A.B医生谈,他们说属于正常现象。我给怎么维权?以什么缘由起诉?期盼回复  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 [河南-郑州]
  • 单义律师
  • 电话:15303843110
  • 829898积分
回复时间:2016年12月02日 16时28分
你好,可以申请医疗过错鉴定。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2-01 13:41
您好,鉴定一下是否为医疗事故,
追问:

谢谢您!鉴定需要准备什么?大概多少钱?

回答:

材料和费用的话问鉴定机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安徽合肥
上海黄浦区
四川成都
黑龙江哈尔滨
黑龙江哈尔滨
河北石家庄
上海徐汇区
北京海淀区
湖南长沙
最新回复律师
陕西 西安
人气:145891
安徽 合肥
人气:104455
上海 黄浦区
人气:41563
山东 菏泽
人气:209355
四川 成都
人气:7249
湖北 襄阳
人气:44339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