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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

陕西 05-09 09:35  悬赏 0  发布者:我要咨询77 给我留言  回答:(6)
结婚7年,婚后买房一套,男方父母付首付,我二人共同担保贷款付按揭,房产证只有男方名字,现在离婚如何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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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09 10:11
该房产应当视为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
回复时间: 2012-05-09 09:40
你还款的部分可以返还给你。房产增值部分你也可以分得一半。
追问:

房产增值部分怎样计算,首付款要从中减掉吗

回复时间: 2012-05-09 09: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追问:

就是说房子产权归男方,已还贷款比如为10万, 他分我5万,房子增值20万,他分我10万,是吗

回答:

确实是这样。

回复时间: 2012-05-09 09:44
一般平分,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追问:

你说的另有约定是指?

回复时间: 2012-05-09 09:45
男方父母出资,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可以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你的出资部分可以补偿。
回复时间: 2012-05-09 12: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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