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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方迟迟不给办理转让公证书

 05-09 17:01  悬赏 0  发布者:dxf024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枣庄 回答:(3)
我公司于2010年底从广州一公司购买了两个商标,于2011年1月获得商标总局的受理,2011年期间全部转让费用已经分次付清。2011年12月,商标总局来函(申请转让补正通知书)要求提供“经公证的转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协议或经公证的转让人同意转让的声明”,通知要求三十日内补正,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放弃补正。时到今日对方却迟迟不给我们出具公证书。其公证费(合同中未规定此费用)由我方支付。请问1.商标总局要求三十天内补正,我们都半年了也没补上。我方的商标转让还能不能继续?2.我们要维权的话,应该怎么做?找哪些相关部门?3.其中有一款商标2013年到期了,如果还办不下来,我们不准备转了,这样的话我们支付的所有的钱,包括转让费和公证费等能不能要回来?不转的话我们要承担什么责任对方承担什么责任?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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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湖南-长沙]
  • 吴娟律师
  • 电话:13467329534
  • 154积分
回复时间:2012年05月10日 16时52分
商标局受理商标转让,如果提交材料齐全,受理后一个月左右会发一个《受理通知书》,你提交的材料不全,要求补正,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则商标局不予受理,到现在你应该没收到《受理通知书》。你的商标转让视为未提出。
虽然你和对方有合同约定,但你没有在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则商标并未转让。从法律上来说,商标来是对方的。
你可以根据合同要求对方协助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如果合同中有时间约定,因为对方的过错,未在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成功,则还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其中一商标到2013年到期,你不必担心,商标是可以续期的,在期满前六个月进行续期,或者期满后六个月内可以,只是要多交钱。
如果您不想要这个商标了,解除合同,至于转让费和公证费能否要回来,以及对方承担的责任,具体要看合同的约定。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09 17:04
要看你们合同中是怎么约定的
追问:

合同只约定合同生效后对方不能继续生产,否则赔偿损失,没约定办理过程中的问题,因为我们没想到对方会赖。现在就是我们不转了,钱能要回来吗

回答:

那你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应该可以要回来的,但具体得看看你们合同中的规定。如有需要可以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2-05-09 21:26
你好,主要是看你们合同是怎么约定的了。对方有义务履行转让所必须的一切手续,如果拒绝履行,可以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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