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陈晓云  毕丽荣  刘哲  龙宇涛  徐荣康  
该问题已关闭

这些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发包权归谁?

黑龙江-齐齐哈尔 12-05 18:39  悬赏 0  发布者:陈学坤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是富裕某村村民,我村现有现有部分耕地及草地几十年以来始终由我村集体在使用,最早在1982年没有分队之前是做为各生产队牲畜牧草及柴草使用,1982年实行联产承包分队后分给各生产队社员作为牲畜牧草及柴草继续使用并按当时规定交纳草原管理费,后期部分开垦成为耕地后也由我村集体农民继续耕种使用至今。但是如今当地乡政府以以上部分土地及草地在国土局登记为国有性质为由主张所有权及发包权,但是我们村民认为根据 2009年8月27日国务院新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该法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二条也有明确规定: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该法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有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另外在2016年11月3日国新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农业部部长韩长赋介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有关情况,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他表示:农村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是宪法明确规定的,是农村最大的根本制度,必须长期坚持不动摇,土地制度无论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保证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是“三权分置”的基础。同时他也引诉习近平总书记讲话“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土地制度无论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我们讲底线思维,这就是农村改革的一条底线”。
  基于以上我们村民认为这部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发包权应属于我们农民集体所有是否正确。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黑龙江-哈尔滨]
  • 李晓航律师 VIP
  • 电话:18646088498
  • 587718积分
回复时间: 2016-12-05 21:14
你好,政策性问题建议咨询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因各地政策差异,无法做出详细解答。
回复时间: 2016-12-05 21:41
你好,与相关部门协调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浙江杭州
上海杨浦区
北京朝阳区
湖南长沙
上海黄浦区
江苏无锡
北京西城区
山东东营
河北石家庄
最新回复律师
浙江 杭州
人气:12178
陕西 西安
人气:104901
山东 菏泽
人气:216830
辽宁 大连
人气:1194094
广东 广州
人气:3929879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