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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电邮/电函的回复能否作为证据?

 03-12 19:26  悬赏 0  发布者:徐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4)
律师您好1、 行政诉讼中,在开庭时是否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如增减赔偿请求、增加被告人)
2/电邮/电函的回复能否作为证据?  (如:政府用电邮/电函回复/我用电邮/电函网上信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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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徐汇区]
  • 李军律师
  • 电话:18917186208
  • 408250积分
回复时间:2010年03月13日 18时13分
1、法院同意的话,可以;通常应在指定的期限按程序提出;
2、可以作为证据。
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3-12 21:56
1、《行政诉讼法》及《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对原告可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没有作出规定,可以参照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实践中各个法院做法有所不同,先联系法官。
2、以政府邮箱(邮箱后缀名显示为政府部门的)回复的,可以作为证据;
同时,最好有政府网上办公的相关公告等佐证。
回复时间: 2010-03-13 22:04
1,可以当庭变更诉讼请求。2,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回复时间: 2010-03-14 22:39
1、要经过法官同意
2、当然可以。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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