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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的分公司,试用两个月已到期,公司要签订合同,时长为八年

湖北-恩施 12-06 15:25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6)
国有企业的分公司,试用两个月已到期,公司要签订合同,时长为八年,中途离职,需支付违约金,请问是否合法?我还没有签订合同。如果我签订八年,在中途请求离职了,要我支付离职违约金,我是否可以拒绝,法律上是否会维护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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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2-06 15:31
离职不需要承担违约金。
回复时间: 2016-12-07 19:12
签订合同生效,若离职,应当承担违约金。
回复时间: 2016-12-06 15:30
可以和单位就违约金协商一下,如果你签订协议,就要按协议内容办了。
我的补充: 2016-12-06 15:36
你工作的性质是怎样的,法律规定只有两种情形是可以约定违约金的。
回复时间: 2016-12-06 15:31
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事由是什么?
回复时间: 2016-12-06 15:37
一般是不合法的,但是如果有给你进行培训之后,在一定时间内提出离职,是需要支付违约金。
回复时间: 2016-12-06 15:41
如果合同针对培训约定了服务期限,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约定了竞业限制,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或者违反竞业限制才需要支付违约金,不存在这两种情形的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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