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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以莫须有的理由被撤销 我该怎么办

 05-12 18:51  悬赏 0  发布者:wc1304 给我留言 地区:吉林-吉林 回答:(2)
于2003年7月在市公证处与婆婆做出将房屋赠与本人的公证,本人已在2003年9月办理完毕房屋过户登记。而且,从最开始到现在,本人一直孝顺婆婆,让其住在这栋房子里,并且年年缴纳供热费。可在2011年9月婆婆反悔,在婆婆闹了几个月后,公证处于2012年3月撤销了本人的公证,理由是“公证协会经调查2003年受赠人已有住房,与事实不符”。但是,2003年本人并没有住房。现在婆婆凭着撤销公证起诉,要求改房照,我该怎么办呢?我要怎么举证准备什么材料迎接上诉呢?公证书难道说撤销就可以撤销么?甚至都没有公告,本人手中的公证书都没有收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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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5月13日 11时44分
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做出的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公证协会投诉。
我的补充: 2012-05-13 11:46
对于起诉应积极应诉。建议与律师面谈。
追问:

可是,就是公证协会调查出的这个结果啊,应该没什么希望投诉成功吧!而且法院说:公证撤消了,就是撤销了,合同也没有效力!当初就是凭着公证去改的房照,现在公证撤消了,就是婆婆得的了。

回答:

撤销公证不等于撤销合同,公证处无权撤销合同。而且房屋已过户,你婆婆也不能撤销合同。希望你坚定信心。而且向公证协会投诉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力。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13 00:20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建议带材料与律师面谈,收集证据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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