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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部分补偿费问题

浙江-丽水 05-13 09:54  悬赏 0  发布者:宋昌琪 给我留言  回答:(3)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5]6号文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益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有一块集体土地被村委会发包给养殖户用于生猪养殖,承包期20年,养殖户盖了部分猪舍和办公用房,约定期满后地上部分建筑归集体所有,使用8年后国家要征用该集体土地,这地上部分的补偿费如何分配?是归养殖户还是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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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5-13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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