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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16日,瓮马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征收到瓮安县平定营小溪坪组集体牵马山打石砂之用

贵州-贵阳 12-08 22:51  悬赏 0  发布者:ask201…… 给我留言  回答:(0)
2014年6月16日,瓮马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征收到瓮安县平定营小溪坪组集体牵马山打石砂之用,征收工作征收到死者伍永才家的林权证,杉树林综地内业号01282位于集体牵马山下半段,勘测属于死者家的林地征收面积为14.57亩,在勘测死者伍永才的林地过程中,是死者家属张光妹委托死者的亲兄弟伍永芳权权办理,勘测豋记表户主栏是也伍永芳姓名填写领取的补偿款。同时勘测征收属于伍永芳自己的耕地面积1.33亩,伍永芳父亲伍思贵86年开荒种植林地面征收1.35亩,一共补偿款239750.63元。2014年12月2日,小溪坪组组长王泽学,冯明书等人会同瓮安县平定营镇政府和营定街村长刘文江双方勾结共同出具不真实的证明,;证明伍永才的杉树林林地瓮马高速公路建设尚未被征用;此证明的内容是死者家的土地四至界线。瓮马高速公路建设根本就没有征收死者家的土地。他们为了侵权死者家的林地征收补偿款,颠倒是非,隐瞒集体林权证综地内业号01097位于集体牵马山上半段勘测面积58069.02元,性质恶劣。控告伍永芳侵占集体牵马山所征收的土地补偿款197744.84元,恶意欺骗瓮安人民法院错误判决,法院把伍永芳勘测面积补偿款239750.63元判决给集体。受害人伍永芳及死者家属张光妹仍然不服判决,上诉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追加死者家属张光妹为第三人称,高院撤销一审二审的判决,要求发回原地再审,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地重审,在审理过程中,集体牵马上林权证综地内业号01097位于集体牵马山上半段,勘测的面积补偿款已被组长王泽学领取,又来主张伍永芳勘测的面积补偿款239750.63元归还给集体,显然没有事实依据,民事判决书,(2016)黔2725民初2145号,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伍永芳勘测的面积补偿款属于合法权益。请问?平定营镇政府违纪违法滥用职权官员出具伪证给法院,给受害人伍永芳及死者家属张光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须然补偿款在自己的手中,但是造成的经济各种费用10多万元。请帮助指点为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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