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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好心律师帮我解答、本人感激不尽!

 12-13 19:46  悬赏 0  发布者:LJ0937……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3)
我的判决是2013年11月27日判决生效,按照判决规定的30内付清,如果没有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赔偿完,则双倍支付迟延履行金。但是被告一分都没有赔偿,直到2014年1月7号我们在法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才开始2000陆陆续续赔偿,直到2016年3月才赔偿完,那在赔偿期间就产生了迟延履行,现在我们要求被告赔偿迟延履行金。现在有几个问题想请律师帮我解答:
一、迟延履行金的赔偿按什么标准?
1.在2014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说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2.还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计算利息,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二、现在不知道按照那个标准计算呢?
还请好心律师帮我解围!!本人感激不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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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6年12月13日 20时00分
聘请律师进行办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2-13 20:01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回复时间: 2016-12-13 21:35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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