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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继承问题

辽宁-朝阳 05-16 19:29  悬赏 0  发布者:w15804…… 给我留言  回答:(2)
张某有三个子女。于2001年8月30号分家签署并进行公证(张某、张妻、三个儿子分别签字按手印)。
公证大致内容:
一。老院子归两个儿子共同所有,次子付给长子一定钱数,买下长子在老院子那部分所有权,此后老院子所有权归次子所有。

二。张某夫妇在老院子内居住,赡养费用由长子与次子共同承担。

三。张某夫妇二人使用东杂物,以后归兄弟二人共同所有

四。长女不分得的财产。

老院子原产权人是张某,公证后,产权人变更为次子与妻子共同财产。

 

问:此房产取得来源属于赠与还是买卖?

    现张某已去世,张某妻子因房产增值想收回房屋。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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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16 20:49
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2-05-16 22:20
可以起诉解决。详谈可以联系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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