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公司专项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李波  陈晓云  朱建宇  徐荣康  李保忠  
该问题已关闭

合作项目中,以个人为股东的名义出资参与合作,还是以公司名义出资参与合作,两者的风险在哪里

广东-深圳 12-16 13:45  悬赏 0  发布者:ivy882…… 给我留言  回答:(2)
下属的一家子公司要跟外面的一家公司合作开发一个项目,是以员工代持股的名义出资(该子公司的法人及股东都为员工代持股)与对方合作更好,还是以全新的一家子公司为名义出资与对方合作好,哪些合作方式的风险更大,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12-16 14:07
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回复时间: 2016-12-16 14:47
子公司作为独立于母公司的独立法人,是可以由母公司持股开立的
员工代持股开立的子公司,名义上是员工的,你和员工之间的协议具有相对性,只能约束你们双方,对第三者是无效的。所以如果员工以法人身份做出违反你们协议的业务行为,他的行为对于第三方也是有效的,你也只能追究该员工的违约责任或是拿着协议去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你的股东身份。
当然以员工身份代股也有各自的好处,不能一概而论,有需要可以联系我所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河北石家庄
江苏无锡
广西南宁
广东广州
四川成都
河北保定
湖南长沙
北京西城区
上海黄浦区
最佳律师解答
最新回复律师
广东 广州
人气:3918296
重庆 江北
人气:392355
河北 石家庄
人气:512508
河北 石家庄
人气:43111
辽宁 大连
人气:1193641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