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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28 生效日期: 2004-07-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发改[2004]14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确保首都粮食安全,维护我市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源供应,进一步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经贸[2004]11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组织一次全面的调查活动,摸清粮食批发、零售经营者的现状 
  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各区(县),对本地区的粮食批发、零售经营者(包括私营个体企业)的数量、经营主要粮食品种的数量、来源,批发和零售的渠道,批发零售经营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 
  调查工作实行区(县)长负责制,各区(县)成立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门调查机构,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确保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调查结果真实可靠。各区县的调查工作要在2004年9月1日前完成,并将调查结果正式上报市粮食局。 
  二、加强对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监管,明确粮食经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市粮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本市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监管的规定,明确本市从事粮食批发、零售和加工的经营者在正常经营情况下的最高或最低库存数量以及各类粮食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组织经常性的检查监督活动,掌握企业依法经营状况。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本地区粮食市场信息监测网络和粮食经营情况数据统计系统,及时掌握主要粮油品种各环节价格和成本费用情况,并定期向市粮食局报告。 
  三、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中的规定,加强对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稳定和加强本地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确保监管全社会粮食流通、宏观调控、行业指导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区(县)要有专门的办事机构负责粮食行政管理工作。各区(县)发展改革(物价)、粮食、商务、工商、质检、农业、财政、金融保险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粮食市场管理工作。 
 
 
二○○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4]1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200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精神,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加强粮食市场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近几年,我国粮食购销逐步放开,粮食市场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已基本形成。在粮食批发、零售环节,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比重大幅度下降,非国有粮食经营者经营比重上升较快。各地要适应粮食市场形势的变化,摸清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经营者情况,做好服务工作,同时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引导和规范粮食经营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粮食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摸清粮食批发、零售经营者的现状。目前城镇从事粮食批发的主要是面粉、大米加工企业和粮食批发商;从事粮食零售的主要是连锁经营企业和集贸市场的个体工商户。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的粮食批发、零售经营者(包括私营个体企业)的数量、经营主要粮食品种的数量、来源,批发和零售的渠道,批发零售经营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并建立包括各种所有制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批发、销售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经营情况数据统计系统,根据工商管理部门每年的企业登记和年检情况及时进行更新。 
  三、做好对粮食经营者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各类粮食经营者搞活粮食市场流通、保证市场粮食供应的积极作用。对各类所有制的粮食经营者要一视同仁,加强信息服务,帮助协调解决粮食运输、经营等方面的矛盾和问题;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为粮食经营企业提供信贷、保险等方面的服务;加强批发市场建设,发展统一配送、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清理粮食流通环节各项不合理收费,减轻粮食经营者负担,创造良好的粮食经营环境。 
  四、明确粮食经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各类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承担起稳定粮食市场、保证粮食市场供应的义务。省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粮食市场供求情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批发、零售和加工的经营者在正常经营情况下的最高或最低库存数量,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所有从事粮食收购、批发、零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如实记录粮食购进、销售、库存等经营情况,并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经营者应配备并使用与粮食经营相适应的、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器具。粮食经营者要服从和服务于政府的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市场的稳定。 
  五、建立覆盖各类粮食经营者的粮食购销存统计报告制度。各地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统计制度,并定期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购进、销售、库存数量及销售价格等情况。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国家粮食局报告当地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的购销存数量等有关情况。列入商务部市场统计监测制度的企业,继续向商务部报告情况。具体报告制度由有关部门制定后另行下达。 
  六、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监督。各级粮食、物价、工商部门要规范粮食经营者的行为,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各类粮食经营者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要认真履行政府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对粮食经营者囤积居奇、造谣惑众、哄抬价格、短斤少两、扰乱市场等不法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粮食的要依法取缔,维护粮食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七、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管理,建立覆盖全社会的粮食购销存统计报告制度,是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保证粮食市场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重视粮食统计工作,配备必要人员,在经费上给予支持,及时协调粮食市场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各级发展改革、粮食、工商、商务、质检、物价、农业、财政、金融保险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粮食市场管理工作。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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