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卫生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京中央直属企业及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享受医疗照顾人员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0 生效日期: 2003-01-20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中共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卫生局、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结合目前在京中央直属企业及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现就上述单位中享受副部级和司局级干部医疗照顾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有关医疗照顾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京中央直属企业及不享受公费医疗的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现有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副部级和司局级干部医疗照顾的人员(以下简称“医疗照顾人员”)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后,继续享受原规定的医疗照顾待遇,卫生部核发的医疗证仍然有效。

  二、“医疗照顾人员”在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时,本人的原合同医院应作为首选定点医院,在首选定点医院就医时按规定继续享受有关门诊和住院干部医疗照顾。在选择的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以在普通门诊享受优先照顾,有条件的医院也可以为其提供干部门诊和住院医疗照顾。

  三、“医疗照顾人员”在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所发生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中支付。因享受医疗照顾政策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各单位从原资金渠道(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解决,并在支付比例上给予照顾,具体标准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卫生部办公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O三年一月二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