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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商业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连市分行关于印发《大连市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8 生效日期: 2005-02-28
发布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商业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连市分行
发布文号: 大财企[2005]68号
各区市县财政局、粮食主管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 
  根据省财政厅、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关于印发〈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财流[2004]472号)有关规定,现将《大连市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连市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商业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大连市分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大连市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财政厅、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关于印发〈调整支出结构切实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财流[2004]472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粮食流通市场化要求的补贴机制,充分发挥粮食风险基金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的支持和促进作用,增强各级人民政府的粮食宏观调控能力,现对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和优化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结构 
  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建立对种粮农民直补机制,全面实施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后,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和支出结构调整为: 
  (一)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自2004年建立粮食直补机制后,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政策要求,粮食风险基金优先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 
  (二)地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按照国务院要求必须健全和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和调控机制。通过实施吞吐储备粮,平抑市场粮价,保证市场平稳,避免粮食价格过度波动,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地方储备粮油发生的利息费用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支出。 
  (三)政策性挂账利息补贴。具体包括: 
  1、陈化粮销售价差亏损挂账利息补贴。经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核复的陈化粮销售价差亏损,没有能力消化本金的,可以实行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支出。 
  2、老库存粮食销售价差亏损挂账利息补贴。按省政府确定的有关政策,经审核认定的锁定老库存粮食销售价差亏损中目前没有能力消化的部分,本金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支出。 
  3.1998年6月以后新发生的政策性亏损挂账利息补贴。1998年6月1日到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市场、实行市场化改革之前,经审核认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新发生的销售陈化粮和老库存粮食价差亏损以外的政策性亏损,本金实行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支出。 
  (四)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人员给予的适当补助。为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富余人员,各级财政部门可会同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提出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分流人员补助资金的申请。各地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的补助金额,由省财政厅、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辽宁省分行按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规定核定。超过核定额度的补助,不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由各地区自筹解决。 
  (五)粮食直补工作经费。为做好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工作,对与直补工作相关的经费开支,原则上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省财政适当补助。对本地区财政安排确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但必须履行审批程序。具体补助和列支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自2004年起,对经省有关部门核批的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应由地方承担的利息补贴,由各级财政预算单独安排,不得挤占粮食风险基金。如地方各级财政不能按期拨付,中央财政将逐级清算扣回,拨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对于现行粮食风险基金规模不能满足上述用途,出现缺口的地区,要通过增加财政预算解决。 
  粮食风险基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统筹使用。节余的粮食风险基金要用于陈化粮价差亏损补贴、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等粮食方面的开支,不准挪作他用。 
  二、切实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 
  为进一步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粮食风险基金在筹集、使用、监管等方面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能,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切实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 
  (一)规范筹资渠道。具体要求: 
  1、核定粮食风险基金最低到位规模。从2005年开始,市财政对各区市县粮食风险基金规模,结合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结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地方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政策性挂账利息补贴等实际情况,核定各区市县粮食风险基金最低到位规模,最低到位规模采取按市、县两级财政分别负担的比例核定。各区市县粮食风险基金最低到位规模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2、市定最低规模内粮食风险基金,采取市与县两级财政结算的办法,县级财政做专项上解处理,由市本级按规定筹集进度列“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直接将资金划拨到在市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3、为保证粮食风险基金支出需求,各区市县在市定最低规模外通过增加预算等途径,追加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可按预算级次直接将资金划拨到同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二)建立资金拨付申请制度。各级财政部门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对粮食购销企业拨付各项补贴资金时,逐步建立凭用款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文件办理拨款的制度。用款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应详细列明补贴项目、补贴政策依据、补贴数量、补贴标准以及补贴金额等内容。对无申请文件或文件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一般不予办理资金拨付。 
  (三)建立和完善资金拨付清算制度。对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支出的各项专项补贴资金,逐步建立补贴资金按进度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确保不发生政策性补贴挂账。 
  (四)完善粮食风险基金收支月报制度。为适应粮食风险基金用途结构变化,原粮食风险基金月份快报格式及内容将做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各财政部门按规定时限逐级上报。具体格式另行下发。 
  (五)建立粮食风险基金年度决算制度。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为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区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筹集、使用及结余情况,从2005年起,各区市县财政部门在年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上级制定的报表格式上报粮食风险基金收支决算。粮食风险基金收支决算由财政部门编制,经同级农发行、粮食主管部门复核签章后上报。 
  (六)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筹集、使用情况通报制度。对各区市县粮食风险基金筹集、使用、支出结构、补贴拨付及报表报送等情况建立通报制度。对违反粮食风险基金管理规定的地区,除责令整改外,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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