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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核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2-21 生效日期: 2005-02-21
发布部门: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东地税函[2005]22号
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核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5]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关于核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有关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2005]56号)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核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湛地税发〔2004〕22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已取消。因此,粤地税发【1998】163号文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凭《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业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等有关证件办理申请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事宜的规定自行作废。在总局没有新规定之前,新办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货代发票。 
 
 
二○○五年二月五日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核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领购资格有关问题的请示 
 
 
湛地税发〔2004〕220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湛江市湛联货运有限公司于今年6月注册成立,是具有从事国际、国内货运代理业务的新办企业,其工商、税务登记俱已办妥,现向我局申请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代发票)。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公告》的规定,领购国际海运业运输发票、国际货代发票、国际海运业船代发票企业必须提供交通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书)。根据《关于使用〈国家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1号)的规定,凡申请领购货代发票的货代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和外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持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政府主管部门开具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购货代发票事宜。但根据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文)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已经取消。该新办的企业现无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通知单》。 
  鉴于以上情况,我局应否核准其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的资格,请批示。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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