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劳社厅函(2002)111号
中国铝业公司:
你公司报来《中国铝业公司关于2001年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请示》(中铝人字(2001)30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2001年起实行工资总额和实现利润挂钩办法。
二、核定你公司2001年实现利润基数为175403万元;挂钩工资总额基数233081万元,挂钩浮动比例为1∶0.7。
三、你公司应按国家规定,努力实现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请你公司加强对企业工资的管理,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 以丰补歉。
二○○二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