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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调解与处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0-29 生效日期: 2000-10-2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卡办[2000]0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出现交易异常时,如入网机构之间不能通过协商或差错处理解决形成争议时,任何交易当事方均可向争议处理机构请求处理。
  交易信息经区域中心转接,但未经总中心转接的,由各有关区域中心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 争议处理机构将依据总中心的系统交易记录和各方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三条 对争议处理的方式有两种,即为调解和裁决。
  调整解不是申请裁决的必经程序。发生争议的任何当事方可先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再申请裁决;也可直接向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裁决。

  ?第四条 争议处理机构对争议的调解通知或裁决通知为最终处理意见,争议当事各方应自觉执行。在争议处理意见未明确前,发卡行不得为涉及纠纷案件的持卡人办理销户,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发卡行承担。

  ?第五条 因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争议处理机构尚未正式成立,为适应联网初期跨行交易正常开展的需要,暂由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以下简称总中心ぉ指定专人对跨行交易中出现的争议,依照本暂行办法处理。

 

?第二章 操作程序
  ?第六条 申请
  发卡行或代理行对跨行交易有异议时,应填写“争议调解申请书”或“争议裁决申请书”,经其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递交给争议处理机构。
  持卡人对跨行交易有异议时,应由其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质疑填写“争议调解申请书”或“争议裁决申请书”,经其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递交给争议处理机构。
  特约商户对跨行交易有异议时,应由其收单行(代理行ぉ根据商户的质疑填写“争议调解申请书”或“争议裁决申请书”,经其行内中心或区域中心递交给争议处理机构。

  ?第七条 调解
  1.申请方填写“争议调解申请书”,连同包括交易原始凭证在内的所有文件提交争议处理机构进行调解。
  2.争议处理机构根据申请方提供的系统交易记录及其他证明材料,要求争议相对方在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出示相应的证明材料。
  3.经调解,争议双方达成谅解,责任明确,处理机构则制作《争议调解通知书》一式三份,分别由争议双方和处理机构各持一份,另制作《总中心调账通知书》一式四份,分别由争议双方、总中心和处理机构各持一份,总中心据此办理相关调账手续。
  4.若调解失败,争议双方均可向处理机构提出裁决,由争议处理机构按照裁决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八条 裁决
  1.入网机构发生异地跨行交易争议需要提交争议处理机构裁决时,应于收到退单或申诉交易后60天内(包括调解期限ぉ,以书面形式向争议处理机构申请裁决。
  2.裁决申请方将原始交易凭证的影印件和其他有关资料随《争议裁决申请书》一并递交争议处理机构。
  3.争议处理机构在接到上述裁决申请后,根据跨行交易的有关规定及双方提供的原始资料进行裁决。
  4.裁决结果由争议处理机构制作《争议裁决通知书》一式三份分别由争议双方和处理机构各持一份;另制作《总中心调账通知书》一式四份,分别由争议双方、总中心和处理机构各持一份,总中心据此办理相关调账手续。

?  第三章 责任确定的有关依据
  ?第九条 以下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发卡行承担或负责追索:
  一、对无效卡的授权或消费批准:
  二、本行系统的逻辑错误或机具故障;
  三、本行内部工作人员作弊或操作不当;
  四、与发卡行卡号相同且无法查明原因的伪卡;
  五、发卡行信用控制不当;
  六、ATM交易中出现的无法查实的争议。

  ?第十条 以下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代理行承担或负责追索:
  一、未经发卡行批准或被发卡行拒绝的交易完成;
  二、本行系统的逻辑错误或机具故障;
  三、本行内部工作人员的错误操作或作弊。

  ?第十一条 以下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区域中心承担或负责追索:
  一、交易信息转发错误;
  二、本中心系统的逻辑错误或直联终端机具故障;
  三、本中心内部工作人员作弊或错误操作。

  ?第十二条 以下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总中心承担或负责追索:
  一、交易请求及响应信息转发错误;
  二、未按时完成有关的清算服务;
  三、本系统的逻辑错误;
  四、内部工作人员的错误操作或作弊。

附件:1.争议调解申请书(略ぉ
   2.争议裁决申请书(略ぉ
   3.争议调解通知书(略ぉ
   4.争议裁决通知书(略ぉ
   5.总中心调账通知书(略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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