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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基金收支保管及运用自治条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1-14 生效日期: 2005-01-1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法规字第0940009214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台中市府府法规字第0940009214号令制定发布全文9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1条 台中市为推动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工作,特设置台中市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废弃物清理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本基金之主管机关为台中市政府,管理机关为台中市环境保护局。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别收入基金。

第4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依废弃物清理法施行细则第十条所规定之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它收入。

第5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机具、设施及相关设备之重置。

二、一般废弃物处理厂(场)之复育。

三、一般废弃物处理厂(场)硬件设施及各项设备汰旧换新。

四、一般废弃物处理厂(场)之建设。

五、其它有关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业务之资本支出。

第6条 本基金应于代理市库之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管,并应专款专用。

第7条 本基金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8条 本基金无存续必要时,应办理结束预算,其余存权益应循预算程序解缴市库。

第9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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