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法规字第0940009214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台中市府府法规字第0940009214号令制定发布全文9条;并自公布日施行
第1条 台中市为推动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工作,特设置台中市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废弃物清理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2条 本基金之主管机关为台中市政府,管理机关为台中市环境保护局。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别收入基金。
第4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依废弃物清理法施行细则第十条所规定之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其它收入。
第5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机具、设施及相关设备之重置。
二、一般废弃物处理厂(场)之复育。
三、一般废弃物处理厂(场)硬件设施及各项设备汰旧换新。
四、一般废弃物处理厂(场)之建设。
五、其它有关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业务之资本支出。
第6条 本基金应于代理市库之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管,并应专款专用。
第7条 本基金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8条 本基金无存续必要时,应办理结束预算,其余存权益应循预算程序解缴市库。
第9条 本自治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