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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债券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1 生效日期: 2000-06-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函[2000]386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工行辽宁省分行营业部诉沈阳市建设投资公司、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债券纠纷案咨询函收悉,现函告如下,供参考:   一、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复的要求发行企业债券,如有违反,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不宜据此认定整个发行行为无效。
  二、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复的要求确定合格的担保人。发行人若要另找或增加其他担保人,应以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为前提,并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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