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为规定放款过期加收利息及先期还款计息办法希遵照执行由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50-08-28 生效日期: 1950-08-2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50)总放字第265号

各区行,华北各分行:
  兹对于“放款过期加收利息”及“先期还款计息方法”两问题,统一规定如下:
  (一)凡贷款逾期不来商洽转期与还款或虽来商请转期但未经本行同意者,均以过期贷款论,过期贷款除其他处理办法依契约条件办理外,其过期部分,应按契约原订之利率,加半倍(百分之五十)收息。

  (二)凡先期归还定期放款者,除须商行本行同意外,其所还金额应按契约原订利息,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收息。

  (三)凡原约分期偿还者,除借据仍按约定最长期限之利率填写外,应注明分期归还按实际用款期限规定之利率计息。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