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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利率调整步骤及管制行庄利率希办理具报由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50-04-20 生效日期: 1950-04-2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50)总计字第55号
各区行,各直属分行:
  四月份利率调整和行庄利率管制,经于三月二十八日总计字第二十四号指示施行在案。依照利率范围规定,最高额只适用于月初,以后每隔数日逐渐下降一次,期在月底前达到最低额;如情况许可,京可降至最低额以下。对行庄利率,须加强管制,尽可能使与国行一致,如有必要以不超过当地我行私款存放利率的20%为准;酌情自动多降者不限。现届月半,按调整步骤各地利率以降到最高额与最低额之中间数目为宜,月底方易达到低额要求。
  查各行现行利率,除上海河北两分行外,多未能达到预计数额。。中南、西北、西南三区行及山西、平原两分行尚无报告。各大城市行庄利率管理亦嫌不足,未与国行一致,且远超过较20%之限度。
  逐步降低利率,求于短期内达到合理数额,乃我们既定方针,亦为财经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对开展正常业务,扶植生产,关系至巨。我各级行,必需重视这一决定,切实执行,在公私两利原则下,一面减轻银行的利息负担,减少国家资本的损失,并保证求得业务的正常开展;一面减轻工商业的利息负担,使在正常经营中得到合理的利润。希望各级行深体斯旨,将利率再加调整,对行庄利率依规定作有效的管制;并随时将调整和管制情形、市场业务影响等提出意见,报总行为要。再每于利率调整时应即时电报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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