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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报告制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1-01-01 生效日期: 1951-01-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第一条 统计报告制度是全行的神经系统,通过这个报告制度,总行可掌握到各级行具体的全面的业务材料,作为制订计划的根据;通过这一个报告制度,总行及各级领导行可以按期的检查各级行计划完成的程度。

  第二条 统计报告制度由总行统一规定,各级行对于报告的项目内容,编制方法,报告程序及编报期限应严格遵守,非有总行的统一指示,不得自行增减或改变。但是总行鼓励下级行提出建设性的意见,适时的进行必要的改进,俾统计报告制度更与实际业务情况相结合。

  第三条 在本报告制度规定者以外,各级领导行非呈准总行不得自行向下级行布置经常的、定期的、统计报表。

  第四条 统计报表有下列二十二种:
   1.结算往来月报。
   2.存款月报。
   3.放款月报。
   4.金银收付实存月报。
   5.合营银行及私营行庄存款月报。
   6.合营银行及私营行庄放款月报。
   7.合营银行及私营行庄汇兑月报。
   8.合营银行及私营行庄机构人员及营业综合月报。
   9.国行对私营存放款利率月报。
   10.行庄利率月报。
   11.内汇汇率月报。
   12.票据交换分析日报。
   13.证券交易日报。
   14.批发物价指数(日)(旬)(月)计算表。
   15.进出口物价指数(日)(旬)(月)计算表。
   16.金银牌价及黑市行情旬报。
   17.国际市场主要商品行情周报。
   18.机构员工月报。
   19.员工增减月报。
   20.员工提升期报。
   21.员工奖惩期报。
   22.行员综合期报。
  (汇兑月报及储蓄存款月报根据会计规程第十三条第4.5.两项规定办理)。?
  上列统计报表的编制目的,编报单位,份数、填报方法及表式另附规定(见附录一)。

  第五条 统计电报有下列两种:
   1.行庄业务电报。
   2.金融物价行情电报。
  上列统计电报的项目代号,电报单位及电报时间另附规定(见附录二)。

  第六条 关于临时性的调查统计,应通过当地行统计工作联系会,呈行长批准施行,并向上级行备案。

  第七条 统计报表应按规定程序直接送报,一律不用专备公文,但须填写收执回单。

  第八条 统计报表与文字报告应密切配合,文字报告内所引摘的数字应根据统计报表,如因采用的时期或项目与统计报表未能配合时,亦须采用同一来源,并加必要的说明。

  第九条 各级行计划部门统计科股对本报告制度负督导,承转,检查之责,各业务科股所编制的统计报表均应送计划部门统计科股一份。

  第十条 各区分行计划部门为完成前条规定得会同各业务部门之主管统计人员组织统计工作联系会、解决下列诸问题:
  (一)汇总及审核统计报告制度。?
  (二)研究及审核各处统计工作计划与方案。?
  (三)确定各处编制统计范围与分工。?
  (四)制定统计资料供应制度,加强保密工作。?
  (五)划一统计规格,程序与办法。?
  (六)学习苏联统计理论与实务,交流经验。

  第十一条 本报告制度呈行长批准后施行、并呈中央财经委员会备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条 本报告制度自一九五一年一月份开始施行。

附:一、统计报表二十二种(略)。?
  二、统计电报两种(略)。?
  三、编制统计报表注意事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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