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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1996年-2000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1-06 生效日期: 1996-11-06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提高司法行政系统各级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以适应司法行政事业的改革发展,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的需要,根据中央[1996]10号文件精神和《司法行政系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的意见》,结合本系统实际,特制定1996年--2000年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方位为经济建设和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的方针,牢固树立干部教育培训事关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观念,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司法行政干部队伍,使全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以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为重点,以学历教育为重要目标,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干部,用现代科技知识充实干部,用党的优良传统和作用教育干部,突出抓好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和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教育培训。
  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方式,逐步实现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目标任务
  总的目标是:“九五”期间,通过具体组织实施“588”培训工程(到2000年,司法行政队伍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干警达到50%;全系统公务员序列在岗人员80%以上接受一次适应性的公务员业务培训;80%以上专业、法律人员接受一次以上继续教育),使司法行政系统干警在政治理论、学历层次、专业知识、执法水平和领导管理能力等方面得到全面提高,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清正廉洁,适应二十一世纪发展需要的司法行政干警队伍。具体任务是:
  1.政治理论培训
  “九五”期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全体干警学习《邓小平文选》一至三卷,重点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纲要》、《邓小平论民主与法制建设》两本书,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全体干警、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基本问题,联系实际把握理论的科学体系,深入理解精神实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按照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大力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职业道德和反腐倡廉教育,进一步提高各级干部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自觉性。处以上领导干部、后备干部,要分期分批到各级党校、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干校)脱产培训一次,同时坚持领导班子中心学习组制度;科以下干部采取脱产与在职学习、政治理论与业务培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学历教育
  到2000年,司法行政队伍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干警达到50%,其中科、监区(大队)级干警达到60%,处级以上干警达到9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系统大专以上学历的干警平均每年增长3.5个百分点。律师、公证员队伍中,有50%的达到本科学历;在大、中城市和沿海发达地区,四十岁以下的律师、公证员应有30%的达到研究生学历层次。
  3.业务培训
  到2000年,司法行政系统公务员序列在岗人员80%以上接受一次适应性的公务员业务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公务员业务培训要按照《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的统一要求、统一教材,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公共必修课使用人事部制定和组织编写的教材;专业必修课由司法部组织编写人事部审定;选修课由司法部组织编写。处级以上干警的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以司法部为主负责培训;科级以下干警的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为主负责培训。
  4.继续教育
  到2000年,80%以上专业法律人员接受一次以上继续教育;力争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的高层次律师达到10000人,公证员达到1000人。三级以上律师、公证员由司法部负责培训;四级以下律师、公证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培训。监狱、劳教部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按照其行业部门的规定,选送到有关院校参加专门培训。

  三、主要措施
  1.进一步加强对干警培训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要牢固树立教育培训工作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加大教育培训资金投入,自觉把干警培训工作当作法制建设的基础工程来抓。为确保干警培训工作扎扎实实地开展,司法部成立教育培训工作协调小组,统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干警教育培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也应成立相应机构。教育培训工作要统筹协调、理顺关系、归口管理,政工部门着重负责培训规划的制订和政治理论、业务培训的实施,教育部门着重负责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的实施。
  2.扩大培训规模,加强基地建设。力争在五年内,建立起一整套与司法行政事业改革、发展相适应的高教、成教、职教三教统筹的办学机制。巩固、发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法院校和干训基地,充分发挥三级培训网络的作用,加快法学教育的改革,开拓新的培训渠道。按照全国法学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建设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学校和警察学校。依托部属普通高校,建立中国国际高级法律人才培训中心;大力开展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扩大法学类专业专科起点本科教育规模;在办好律师专业自考的同时,积极开拓监狱、劳教管理专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面向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和监狱、劳教干警开设高等法律专业证书教育。
  3.加强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努力提高教师专业理论素养和教学业务水平,保持一支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相结合的师资队伍,按照培训任务的分工和要求,由司法部组织编写适合司法行政系统干警培训需要的通用教材。此外,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和需要编写与此相配套的专业教材,但须经司法部审定。
  4.切实保证干警培训经费。根据国务院(95)4号文件精神,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计划部门的支持,确实保证干警培训经费的需要,并做到专款专用。已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工会经费中按照规定用于职工业余教育的部分,也应当作为干训经费统筹使用。干训经费不足部分,可从单位改造业务经费、企业税后留利或财政包干结余中调剂解决。属于开发新产品、研究新技术培训经费可直接在生产成本中列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培训经费可从收费留成中调剂解决。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继续教育专项基金。干警教育培训经费由教育培训部门掌握使用,不准挪作他用,有特殊情况时可以结转使用。
  5.建立健全干警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一是持证上岗制度。到2000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持业务培训合格证上岗。未取得合格证书者,限期半年内参加培训,培训期间停发岗位津贴、奖励工资和奖金,仍未合格者,调离原工作岗位。对新增干警必须做到先培训、后上岗。
  二是调训制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按培训计划规定的名额、职级和其它条件落实学员,不得擅自减少名额或降低职级。对无特殊原因未经批准完不成培训任务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凡经组织批准参加各类学习,获得有效合格证书的,其培训费单位应予以报销,培训期间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一律不变。
  三是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制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类建立干警培训档案,作为考核干部和晋升职务的依据之一。凡新提拔担任科大队级以上职务的干警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现职45岁以下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未达到大专学历的,2000年前原则上要求全部达到。建立律师、公证员、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予以注册登记和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是建立干警教育培训工作检查评估制度。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对规划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司法部每年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干警教育培训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两年交流一次干训工作情况;“九五”末进行一次奖励表彰。
  6.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规划。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九五”培训规划。每年十二月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要按照规划要求,制定下年度培训计划,逐年将培训任务落实到基层,同时上报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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