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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反馈稽核检查意见及作出处罚决定适用文种有关问题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10 生效日期: 2000-03-1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条法[2000]13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
  你室《关于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反馈行政处罚决定有关问题的请示》(广州银办发[2000]2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反馈稽核检查意见及处罚决定适用文种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稽核检查意见书》(以下简称《检查意见书》)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是两个不同的文种,它们适用的范围和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因此,彼此不能相互代替,更不能混合使用。

  二、《处罚决定书》适用于对“被检查机构”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决定给予行政处罚时;如果“被检查机构”没有“违法违规问题”,或虽有“违法违规问题”,但其情节轻微,不得给予或不予行政处罚时,则不能使用此文种,而只能用《检查意见书》。
  因此,关于如何使用《处罚决定书》和《检查意见书》的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定。

 

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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