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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宜在户外设立灯箱标牌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3-22 生效日期: 1996-03-22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1996年1月15日《关于律师事务所能否在户外作广告的请求》收悉。经研究,我部同意你厅提出的意见。律师事务所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建立信誉。你厅在《请示》中反映福州海山律师事务所在大街边,设立了五个两米多高标有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电话的灯箱,这种作法是不妥的,应当制止。
  我部将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标牌规格进行统一规范。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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