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司法部关于华东政法学院招生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3-17 生效日期: 1995-03-17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函[1995]075号
  华东政法学院:
  你院院学字[1995」56号文收悉。经研究,并结合上海市市属高校本科招生收费等有关情况,同意你院1995年本科招生收费标准每生每学年为2200元(含培养费、学杂费和住宿费)。收费中各专业可有所区别,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此复。
  附:
  华东政法学院关于一九九五年度本科招生收费标准的请示
  (1995年3月17日) 华政院学[1995]56号
  司法部法学教育司:
  根据上海市招生工作会议有关精神,一九九五年市属高校本科招生全部实行收费“并轨”改革,收费标准每学年为2,500元至3,200元。另对有关高校招生办了解,在沪的大多数委部属高校收费标准,按国家教委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但个别部属高校将适度提高收费标准,幅度每学年为2500元。
  鉴于上述情况,加上办学成本的逐年提高,经研究,我院今年拟适度调整本科招生收费标准,每学年为2,000元,(其中培养费1,500元,学杂费500元)。
  当否,请批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