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同意商业银行试办保险公司协议存款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8 生效日期: 1999-10-1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函[1999]33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商业银行向保险公司吸收协议存款的函》(保监函[1999]5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增加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便于商业银行获得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同意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
  保险公司协议存款仅限于商业银行法人对中资保险公司人办理,外资保险公司另行规定。协议存款期限仅限于五年以上(不含五年),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存款仍按同期同档资法定存款利率执行。此前尚未到期的保险公司存款仍按原期限和利率水平执行到期。协议存款最低起存金额为3000万元,利率水平、存款期限、结息和付息方式、违约处罚标准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保险公司协议存款凭证可用作融资质押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办法执行。
  为防止出现因保险公司存款变动影响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情况,请你委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违反规定强令企事业单位在指定金融机构存款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22号),不得指定保险公司人理协议存款的银行。
  与此同时,我行将发文通知商业银行对保险公司试办协议存款。

 
1999年10月18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