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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合作总社的意见手工业合作社利率在未作新规定前应按中财委规定执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4-09-14 生效日期: 1954-09-1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54)总银私陈字第367号
陕西省分行:
  按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54)合生财字第274/1354号函并转来陕西省合作社联合社请示略称:“你行调整手工业合作存放款利率不符合中财委规定。认为在中财委未有新规定前,不应有所调整。”查中央财政经经济委员会前规定手工业合作社放款利率为月息四厘二,存款利率为二厘一。从目前情况看,放款利率规定较低,总行即将提出意见向中财委请示。在未作新规定前,各地仍应按照原规定执行。因之,我们同意合作总社的意见。并希向省财委说明,总行在未经中财委批准前无权改处。至于手工业供销生产社、手工业生产小组的利率,过去未作统一规定,目前亦正在研究订定,在未有规定前,也以不变为好,因为变动频繁影响不好。如果已经实行了不必再变回来,待统一规定后再改。以上希向省财委秉报,通知你省合作社联合社及所属行处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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