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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市律师事务所与香港律师行在两地“互设办事处”的处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7-27 生效日期: 1993-07-27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93ぉ司律字005号

山东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从你省青岛市律师事务所第八期《律师工作简报》得知,青岛市律师事务所将与香港刘陈高律师行在两地“互设办事处”。根据司法部去年下发《关于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1992ぉ083号ぉ规定,“内地的律师事务所非业务必需并经司法部和新华社香港分社批准,均不到港澳地区设立办事机构。”因此,未经司法部和新华社香港分社批准,国内律师事务所不得在香港设立办事处。
  关于外国及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外国及香港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工作正处于试点阶段,试点城市限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海口等五个城市,设立办事处必须经司法部批准。其他城市不设立办事处。
  请将上述意见通知青岛市司法局转告青岛律师事务所遵循。

199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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