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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缴管理办法

状态:被修订 发布日期:2005-03-04 生效日期: 2005-03-04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5]4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费行为,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于《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关联法规    

    第三条   主城九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内,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其余区县(自治县、市)由本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按以下标准计收: 
 
  建筑工程规划综合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费标准为:建筑工程住宅部分,一般按住宅2元/平方米,旅游度假村、别墅等3.5元/平方米;非住宅部分(写字楼、星级宾馆、商业用房等)4.5元/平方米。 
 
  道路、交通和管线工程按预算(或概算)投资额的1‰计算。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收费方式。用地规划时,按总建筑面积的40%收取,建设工程方案规划确定时,再收取剩余部分。 
 
  道路、交通和管线工程规划综合费一次性收取。 
 
  建设单位或个人已缴纳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建设工程因故停止建设、转让、变更等,收取的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非军用的生产性经营性工程设施)、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教育用房;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民政部门办的敬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机构;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市政设施;三峡移民、防震、抗洪、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免收规划综合费。 
 
  大专院校(中专)教学用房、学生宿舍以及经济适用房住宅、危旧房改造拆除按面积减半征收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工业用房,即厂房、库房按1元/平方米征收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 
 
  市政府决定减免收费的工程项目,按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前,应按规定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是政府的非税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城市规划工作所需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九条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专项用于规划工作经费以及仪器、设备的购置、规划技术交流、技术培训、新技术开发、应用及其他必要开支的费用。 
 

    第十条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其计算方法收取建设工程规划综合费。对乱收费的违法行为,由财政、物价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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