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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等五项规章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6 生效日期: 2005-06-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等五项规章的决定》已经2005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六月六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等五项规章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五项规章: 
 
  一、《北京市城镇居民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暂行规定》(1989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7号令发布) 
 
  二、《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1997年12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 
 
  三、《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1997年12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发布,根据2001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2号令修改) 
 
  四、《北京市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车辆物品处理的规定》(1995年9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五、《北京市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5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70号文件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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