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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越南银行持有边境货币兑换基金以外的人民币现钞问题处理办法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5-10-28 生效日期: 1965-10-2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65)银密国字第3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你行银字32号电和有关的补充报告均悉。最近越南国家银行陈阳副行长来访。方皋副行长已经根据国务院外事办公室指示的精神,当面向越方说明,根据我国禁止人民币出入国境的规定,非法流出的人民币(即除兑换基金以外的,一切在国外的人民币)都已失去价值,因此越主缴获的人民币现钞(不论真伪)应请越方协助我执行执行管理法令,全部无偿移交我方处理。至于去年五月间曾兑换过缴获款中的部分人民币真钞,那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的。与我国人民币管理法令并不相符,希越方谅解。
  关于东兴口岸的事件,你们未经请示即同意东兴支行派人过境协助越方鉴别人民币是错误的,而在越方派人送钞券来鉴别时,东兴支行在鉴别后未经请示又允许来人携出人民币伪钞更是错误的,在后一个问题上,我们对东兴支行以往不当的做法未能及时指出,也负有一定责任。
  今后有关人民币出入国境的管理问题,你们应该按照一九五一年三月六日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的精神和总行有关的指示办理。即除小额人民币右在各地区规定的限额内(此限额不得超过五元,票面额不得超过一元)携出入国境和按照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相互交换本国现钞协定或边境货币兑换议定书规定的手续,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携了出入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外,其余人民币一律禁止携出入国境。
  目前越南正处于战争状态,在边境货币管理和其他一切外事工作方面,你们都要加强请示报告制度,加强国家政策观念,严格按照两国的有关协议办事。

 

附:广西区分行银字32号电(仅发抄送机关)。抄送:国务院外事办公室,财贸办公室,外贸部,云南广东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新疆河北山东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中行总处、会发局
  附件(电钞);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本月十三日,越南芒街有一干部持红版一元券人民币四元过境到我区东兴县百货商店买东西,营业员信为可疑,送请当地银行鉴别,经银行详细鉴定后确认均系假钞,当即由银行予以没收。来人交由派出所出境处理。事后查明该假钞系由越南芒街银行兑出的。十四日芒街银行向我东兴支行联系声称:他们仍存有此项人民币千余元,是向其总行领来的,请我东兴支行派员过境协助鉴别真假。东兴支行请示分行后于二十五日我行函复同意。
  二十六日上午越南芒街银行迳自派员携带红版一元券人民币1,262元到我东兴支行要求协助鉴别,鉴别结果除2元外,其余1,260元均系假钞。我东兴支行向其说明鉴别结果后,由来人如数带回。但在该员出境时被我海关发现,即将来员留待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分行二十六日下午五日左右接区外办电话联系,我行李行长表示,可以先由东兴支行出具代为保管,并应向来员说明待请示上级后处理。当日晚九日左右分行又接东兴支行电话请示可否代海关保管此项假钞。当即答复可以。
  二十七日上午我行电话指示东兴支行对发生经过作出书面汇报外,并责成该行未及时汇报应以检查。同时向南宁海关和区外办联系此事发生经过,外办答复:此事已经请示中央外办,并嘱由东兴海关向越方婉言说明因系假钞暂予扣留。来员亦当日下午七时左右返回芒街。我行即将上述情况向区财办作了口头汇报,财办指示应请示总行。特报请核示。

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分行
一九六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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