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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民政系统创建文明行业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8 生效日期: 2005-11-18
发布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
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文明行业创建管理规定》(沪文明委[2005]13号)精神,巩固发展区县民政系统创建文明行业成果,规范创建工作程序,提高创建质量,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弘扬和实践上海城市精神和勤政爱民、无私奉献的上海民政“孺子牛”精神为主线,以提高民政系统的队伍素质、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创新能力为重点,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常抓不懈,组织民政系统干部职工紧密结合民政工作实际,深入持久地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动上海文明城市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创建标准 
 
  民政文明行业是民政行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按照《上海市文明行业创建管理规定》,创建区县民政系统文明行业应达到下列标准,并经过考评达到85分以上(总分100分): 
 
  (一)民政业务,全面发展 
 
  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应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同民政工作各项业务紧密结合,更新工作理念,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创新能力,使民政系统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同步发展;全系统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创新能力在该区县同级中处于领先水平;政风建设、行风建设在该地区名列前茅。 
 
  (二)领导坚强,管理规范 
 
  本系统党政领导班子团结协调,勤政廉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意识强,重视创建文明行业活动,职责明确,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规范化运作机制、监督考评机制、奖惩激励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内外协调、持续发展的良好格局。 
 
  (三)服务质量,群众满意 
 
  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贯彻“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宗旨,落实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根据社会发展和市民需求,建立服务诚信体系,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兑现服务承诺,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服务态度、服务技能、服务效率在市民群众中有较高的满意度,行业公信力好,服务对象满意率达标。 
 
  (四)职工队伍,素质优良 
 
  经常对职工加强和谐社会理念教育和文明素质教育,在从业人员中普遍开展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的教育培训,普遍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使职工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技术素质逐步提高;弘扬“孺子牛”精神,丰富民政文化,开展创建文明机关、文明单位、文明班组、文明岗位、文明职工的活动形成系列和特色,系统内市级文明单位达2个,区县级文明单位达50%以上;系统内有一批具有良好社会影响的先进群体、先进人物和服务品牌;职工中没有违规违纪现象,在单位是文明职工、在社会是文明市民、在家庭是文明成员。 
 
  (五)环境设施,整洁美观 
 
  服务设施运行正常,服务供应保障有力,服务管理科学规范,应急处置快速有效,内外环境整洁美观,服务标识统一醒目。职工衣着得体、语言文明规范。 
 
  (六)条块结合,同创共建 
 
  认真贯彻《上海市迎世博文明行动计划》,普遍开展与所在社区同创共建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建立条块结合、互为依托的工作机制,民政系统的各级干部职工积极参加社区公益活动和各类志愿者服务,在构建和谐社区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三、管理内容 
 
  在创建文明行业的过程中,各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注重夯实基础,切实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健全创建工作领导机制和管理体制,卓有成效地组织协调民政系统干部职工积极参加创建文明行业工作。 
 
  (二)制定和完善创建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创建文明行业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着力推进诚信建设,依据社会和群众的需求,不断推出便民利民的新举措,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四)努力提高队伍素质,不断推进民政文化建设,进一步弘扬孺子牛精神,加强干部职工培训,努力“创建一流班子,带好一流队伍,树立一流形象”。 
 
  (五)组织开展文明机关、文明单位、文明班组、文明岗位、文明职工系列化创建活动。通过各种活动,实现创建全覆盖,夯实民政创建文明行业的基础。 
 
  (六)注意挖掘、培育、总结近几年来创建文明单位、文明行业的先进典型,以点带面,不断推进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七)针对创建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提出对策,破解难题,为基层单位开展创建活动创造条件。 
 
  (八)加强创建台帐管理。各创建单位要注意基础资料的收集与管理,主要资料有:本系统(单位)概况、创建规划、管理制度、创建组织网络、创建活动大事记、创建申报(登记)表、检查考核记录、年终工作总结、奖惩记录、公示实施情况报告、市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记录等。 
 
  四、管理措施 
 
  为了加强对全系统创建文明行业的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应采用各种措施做好创建工作: 
 
  (一)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区县民政系统创建文明行业,由区县民政局全面负责,由区县文明委统一领导,由区县文明办具体协调、检查、指导,市民政局文明办配合协助区县文明办做好有关考评工作。 
 
  区县民政局要建立“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系统干部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体制,分解职责,责任到人,使创建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大督查力度,保证创建质量。 
 
  各创建单位要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市民巡访团、新闻媒体以及服务对象,对本系统的基层服务窗口单位进行明查暗访;各窗口单位要建立自查、总结、整改工作机制,做到内外结合,上下联动,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信息交流,扩大沟通渠道。 
 
  为了加大信息交流,相互取长补短,各区县民政局要健全创建工作例会,定期分析形势,交流经验,研究问题,提出对策,推动创建深入。要针对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组织基层单位研究探讨,交流经验,促进全系统创建工作广泛深入开展。 
 
  (四)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各创建单位要充分利用本单位、本地区的宣传工具和宣传资源,广泛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宣传活动。要组建民政系统创建文明行业通讯(报道)员队伍,要组织力量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定期及时向主管部门或各类媒体反映创建工作新典型、新经验、新动向,不断提升民政文明行业在市民中的形象。 
 
  五、考核评比 
 
  上海市区县民政文明行业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根据《上海市文明行业创建管理规定》关于“各区县也可从本地区行业的实际出发,开展区级文明行业和文明行业示范单位的创建活动。创建工作由各区县文明委部署考核并得到市行业管理部门的同意,符合标准的,可以命名为区文明行业”的规定,各区县民政系统,凡按照上述创建标准,制订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取得显著创建效果,符合创建文明行业标准的行业,可向所在区县文明委申报文明行业,并抄报市民政局精神文明创建领导小组。申报前,必须进行文明行业创建的自我评审,并将自评结果报所在区县文明办和市民政局文明办。区县文明办根据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区县民政系统创建文明行业考评标准组织评审,符合标准的,征得市民政局文明办同意,由所在区县文明委审议通过,区县委、区县政府批准、命名、表彰。 
 
  考核评比要坚持求真务实的原则,不搞形式主义,不能走过场,要坚持有利于提高工作实效,有利于调动积极因素,有利于促进民政事业的发展。考评以明查暗访和抽查相结合,以暗访为主;行业(单位)自评和主管部门考评相结合,以主管部门考评为主;社会专业部门测评和人民群众评议相结合,以群众评议为主,坚持好中选优。 
 
  创建文明行业(单位)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文明行业(单位),每两年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予以命名。对不符合标准,难以得到社会认可、失去先进示范作用,以及发生严重问题的,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荣誉称号。 
 
  市局下属的社会福利、殡葬、婚姻等行业协会创建文明行业,原则上参照本意见实施。由行业协会提出申报,经市局主管处室按照本意见组织考评,符合标准的,经局文明办复核,报市局批准、命名、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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