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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2 生效日期: 2005-04-22
发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提高上海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特制订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如下: 
 
  一、师德修养 
 
  自觉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敬业爱岗。 
 
  教书育人,积极参与各项素质教育实践,不从事社会上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文化教学班等有偿家教,能义务为学习困难学生补课。 
 
  严于律己,为人师表,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尊重学生人格,关爱学生,不做损害学生利益的事,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师生关系良好。 
 
  二、学识水平 
 
  对任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了解课程教材教法改革的发展趋势,掌握任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掌握学科教学规律,在学科教学中体现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 
 
  有宽泛的人文与科学知识,善于利用各种信息开展教学与教学研究活动。 
 
  有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善于依法执教。 
 
  有扎实的教育学与心理学理论知识,熟悉掌握教育研究的理论与方法。 
 
  三、专业能力 
 
  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了解和熟悉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与特点,善于与学生沟通,善于做学生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工作,促进学生健全人格的发展。 
 
  具有现代教育教学观念,有效强的教育教学能力,能依据课程标准,结合学生实际,进行科学的教学设计,能用有效的教学方法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全面关注学生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和谐发展,不搞大运动量训练,教学效果显著。 
 
  能关注本学科研究动态,结合实际,提出问题,确立课题。能结合教学实践,运用科学研究方法进行教育教学研究,成果达到一定水平,并能用研究成果指导实践。 
 
  善于合作共事,能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开展工作。 
 
  四、工作绩效 
 
  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进取心强。教育教学工作成绩显著,获得学校的充分肯定和学生、家长或社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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