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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广东省部分信托投资公司动用存款准备金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6-18 生效日期: 1998-06-1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复[1998]176号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你分行报来的《关于请求批准动用信托投资公司存款准备金缓解支付危机的紧急请示》(粤银发[1998]2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行所辖区内的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时动用存款准备金保证支付,以防止出现区域性挤兑风潮。
  二、信托投资公司动用的存款准备金仅限于保证个人存款兑付,动用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单个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不超过其实际缴存余额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的,由你分行批准,报总行备案;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超过其实际缴存余额百分之五十的,由你分行报总行批准。
  四、动用准备金期满后,你分行要按法定存款准备金率重新核定信托投资公司应缴存的准备金;对于其欠交的部分,应根据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五、动用存款准备金的信托投资公司新组织的存款和其他资金来源,要在确保个人存款兑付的基础上,优先用于补充存款准备金;在没有补足动用的存款准备金之前,不能增加新的资金运用。
  六、你分行对信托投资公司动用存款准备金的支取要实行专户管理,严格监督其用途。批准动用的存款准备金,全额办理浮动抵押。要积极督促、协调已动用准备金的信托投资公司认真清理不良贷款,组织新增存款和其他资金。
  七、你分行应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检查,认真防范金融风险,并按月将信托投资公司动用存款准备金的有关情况报告总行。
  199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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