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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定期储蓄存款户发放小额贷款有关利率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5-12 生效日期: 1982-05-1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2)银复字第47号

黑龙江省分行:
  兹对你行提出的对定期储蓄存款户发放小额贷款的利率问题答复如下:
  (一)定期储蓄存款户的小额贷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其利率可比同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提高10%。本文到达以前已经发放的小额贷款,按原订贷款契约办事,可不再变动。

  (二)当前国家不提倡国内旅游,因此对旅游不应给予贷款。为树立社会良好风尚,提倡移风易俗,勤俭节约,对于婚丧搞铺张浪费者不予贷款,如确系正常需要也要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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