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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允许跨地区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5-04 生效日期: 1991-05-04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海南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可否跨地区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了维护法律服务工作秩序,便于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机构的管理,目前,不宜批准跨地区设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对于申请成立有关机构的,应告之其按照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由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主管部门向其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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