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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全国监管工作会议纪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27 生效日期: 1998-04-27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落实全国银行分行行长、保险公司公司经理会议精神,1998年3月24日?/FONT>27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召开了1998年度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非银处处长和保险科科长。陈元副行长到会并作了题为《深入整顿保险市场,切实防范化解保险风险》的重要讲话,马鸣家司长就如何履行保险监管职责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湖南山东湖北三家分行介绍了整顿保险市场的经验;会议讨论了《保险业监管指标》、《保险公司年检办法》和《关于规范保险条款费率的通知》。
  会议认为,1997年保险监管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认真贯彻厦门保险监管会议精神,加大保险监管力度,处理了一批违规设立的各类保险机构,废止和规范了一批违规制定的保险条款,严肃查处了保险机构的展业和财务违规行为;保险监管制度建设有所加强,总行下发了《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监管报表报送制度执行情况良好,并重视对保险监管报表的综合分析;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保险机构和保险条款费率备案审批资料等均已实行档案管理;加强了监管队伍培训,保险监管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同时督促各保险公司建立了内控制度,许多省市已成立保险行业协会。
  会议指出,当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市场管理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保险监管工作任重道远。1998年保险监管工作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金融工作和全国银行分行行长、保险公司公司经理会议精神,继续深入整顿市场,加大查处力度,切实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强化保险机构市场准入管理,严格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与管理,加快保险法规建设,逐步建立与完善保险体系,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和保险业稳步健康发展。当前急需解决的具体问题如下:
  (一)关于航意市场整顿问题。总行决定采取以下两项措施:一是对出售航意险保单的机场或机票售票点实行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自1998年5月1日起,无许可证者一律不得代售航意险保单;二是由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监制航意险保单,新保单将采用防伪标记,标明省分公司简称,以防异地销售。

  (二)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放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渠道须由国务院批准,总行已就此问题向国务院请示但尚未得到批准。在国务院批准前,各分行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仍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监管,保险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三)关于保险公司公司营运资金问题。按照《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要求,设立保险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应具有5000万元营运资金。考虑到总公司集中运用资金,有利于保值增值,今后,总行只将其作为计算能否审批分公司的量化指标掌握,不再要求总公司向分公司实拨5000万元营运资金。

  (四)关于组织对保险市场整顿的检查问题。从今年5 月份开始,总行将逐步对各分行整顿工作进行交叉检查。在交叉检查前,总行要求各分行对查出的问题抓紧处理,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工作。总行瘵根据检查情况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的整顿工作。

  (五)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问题。对各分行已审查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复审,对没有审查的要抓紧审查;对经审查确属不合格者应督促有关保险公司组织离岗培训,培训后经考核合格的确认其资格;对资格不合格又确属工作需要的,只发临时资格证;对有劣迹受到处罚的,不允许其继续任职或异地任职。

  (六)关于保险机构市场准入问题。总行批准太保、平保分业方案后的实施过程中,停止其分支机构的审批,此前仍按《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对中保产、寿险公司,从现在就应停止批设其新的机构和对原有机构进行更名。

  (七)关于保险代理人的管理问题。保险代理公司的审批,原则上每省可批三家,但先批一家试点,第一家办好了,再批第二家、第三家。自3月1日起个人代理人实行持证上岗,各分行要尽力克服困难,按总行要求执行。

  (八)关于保险监管人员的培训问题。近年来保险业发展迅速,新险种、新技术层出不穷,确实需要对保险监管队伍培训。今年总行将举办一至二期培训班,同时积极努力创造各种学习机会来提高干部素质。各级分行监管人员在工作之余应多学习一些保险、会计和法律方面的知识。

  (九)关于许可证管理问题。从今年起,保险机构将实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与《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两证合一。凡许可证上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中有外币保险业务的,应有外汇管理局的批文;没有外汇管理批文的,许可证上的业务经营范围中一律不得含有外币保险业务。现在,保险机构许可证种类与数量均较多,各分行应严格加强管理。

  (十)关于保险监管报表报送制度问题。去年总行制定了保险监管报表专收制度及保险监管报表联系人制度,绝大部分分行对此比较重视,但少数分行没有按时按质报送报表,必须引起重视。今后,对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报送的分行,总行将采取通报的方式严肃处理。关于保险监管报表电子化管理软件系统,湖北分行已经开发,待验收合格后,将尽快在全国推广,并就系统的使用进行培训。

  (十一)关于对市辖区内的理解问题。总行明确各城市保险公司分、支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所在市区内,不得在没有设置分支机构的县区办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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