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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班牙王国政府1993年、1994年和1995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04-19 生效日期: 1993-04-19
发布部门: 西班牙
发布文号:
  根据一九八一年四月七日签订的两国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九日至二十日在马德里举行双边文化混合委员会会议。 
  本届混委会同意签订一九九三年、一九九四年和一九九五年度两国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一、文化艺术 
  (一)人员交流 
  1、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派四至五人的艺术家代表团(可包括美术、音乐和舞蹈艺术家)互访。 
  2、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戏剧专家互访(剧作家、导演、演员和舞美人员)。 
  3、双方鼓励艺术家参加对方国家举办的艺术节。 
  4、中方建议派一个传统戏剧、话剧、木偶或皮影剧团赴西演出。人数和时间另商。 
  5、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三至五人的文物博物馆代表团,考察对方的博物馆和文物保护。 
  6、为推动和增进对对方文学的了解,双方互派一个三至五人的作家和出版代表团。 
  8、中国中央音乐学院再次邀请西班牙一位著名教授来华为中央音乐学院指导筹建吉他系师资培训班。 
  9、中方建议交换一个由两至三人组成的摄影家代表团。 
  (二)展览 
  1、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支持相互举办绘画展览(至少一次)。 
  2、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支持互办一次手工艺展览。 
  3、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交换一次邮票展览。 
  4、双方支持中国中央美术学院同西班牙大学美术系互办对方师生作品展。 
  5、中方建议在西班牙举办戏剧展览的同时,派出一个戏剧小组。 
  6、双方支持互办摄影展览。 
  (三)其他 
  1、双方国家图书馆将保持相互合作关系,合作范围包括出版物交换和国家书目交换,图书馆设施和技术利用方面的技术咨询,并通报各自人员培训计划或具体项目的实施情况,双方还在共同感兴趣的文化项目上合作。 
  2、双方支持翻译对方的语言文学作品并推动杰出作品的出版。 
  3、双方在对方国家举办一次儿童艺术活动。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建议至少举办一次对方国家的包括有多种活动内容的文化周活动。有关事宜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教育 
  (一)人员交换 
  1、为研究对方国家的教育制度,双方将互换一个四至五人组成的教育和科学代表团。 
  2、双方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与交流,鼓励交换教师、教授和研究人员进行教学活动,其讲学内容另行规定。 
  3、双方交换一至二名语言教师到对方高等院校任教。 
  (二)奖学金 
  1、在本计划实行期间,双方每年互换十二名奖学金生。包括在中国和西班牙延长学年者。 
  2、西班牙每年另向中国文化部提供两名奖学金为其培养干部使用。 
  3、中国国家教委每年向马德里自治大学提供两名学习汉语奖学金生。 
  4、西班牙方面每年另外提供两名奖学金生参加马德里外交学院国际关系学习班。 
  (三)资料和出版物的交换 
  1、双方推动和支持在高等院校之间进行科教资料和出版物的交换。 
  2、双方将交换教学和视听资料,如工具书、教科书和录音、录相带等;为对方有关机构订阅有特殊兴趣的杂志。 
  3、双方将交换关于各自教育制度的信息。 
  (四)其他 
  1、双方将在马德里大学和巴塞罗那自治大学设立汉语专业,在马德里自治大学建立东亚研究中心进行合作。 
  三、电影、广播和电视 
  1、双方支持在电影、广播和电视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具体事宜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2、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在本国举办一次对方国家电影周。 
  3、双方将支持专家交换、节目制作和推动有关文化教育内容的影片制作。 
  四、体育 
  (一)其他 
  1、双方鼓励两国体育组织之间的合作。 
  五、财务规定 
  (一)人员交流 
  1、除因特殊情况,访问(包括专家、教师、考察人员、官员、艺术家等)时间不超过二周。 
  2、西方负担出访中国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中方为西方出访人员负担食宿费用。 
  3、中方负担出访西班牙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西方为中方出访人员每人每天提供11,000比塞塔西币,作为食宿费用。 
  4、接待方负担往访人员所必要的国内交通费用。 
  5、接待方负担往访人员的急诊费用或意外事故费用。 
  (二)奖学金 
  1、除特殊情况外,派出方负担奖学金生的国际旅费。 
  2、经挑选符合条件的奖学金生享受下列待遇: 
  1)西方每月提供不少于85,000比塞塔的奖学金;中方提供免费住宿和生活费用。 
  2)享受接受国家大学生同样的便利待遇。 
  3)免交注册费、学费、考试费等其它有关费用。 
  4)在对方国家学习期间的生病或急诊的医疗保险。 
  (三)展览 
  1、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同意举办的展览,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达成的协议进行。 
  六、通则 
  (一)人员交换 
  1、派出方应提前两个月通知对方往访日期、出访人员简历,以便接待方安排日程。其中艺术家出访和举办展览,有关材料提前四个月寄出。 
  2、接待方如同意接待,应于收到上述通知的一个月后,制订出相应的活动安排。 
  3、派出方应至少提前三周通告代表团组或个人的确切行期。 
  4、以上涉及内容,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 
  5、出访人员最好应具有较好的西语、汉语或英语水平。 
  6、双方应按本国现行的有关规定,为对方考察人员使用档案提供方便。 
  (二)奖学金 
  1、奖学金生名单的交换应于每年五月份之前进行。 
  (三)资料及出版物交换 
  1、本计划规定的有关资料和出版物的交换,除特殊情况外,应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其费用由寄出方负担。 
  (四)其他 
  1、本计划不排除通过外交途径探讨举办其它文化、教育和科技活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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