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5)银发字第140号
中国工商银行:
你行(84)银工商字第268号文印发的《中国工商银行商业、服务业贷款试行办法》中规定:“在不降低利率总水平和不扩大利息补贴的前提下,各分行对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可以在20%的幅度内实行上下浮动”。对此我们认为:
(一)银行利率管理体制如何改革,尚需进一步调查研究,在未作好充分准备之前下放利率管理权,容易形成各行之间运用降低贷款利率争业务,造成利率水平下降,不利于控制信贷规模。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利率管理权应相对集中,在利率管理权限上各行仍应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不要对下放权。
(二)基层行按销售资金率等实行浮动利率的试点,可按原有关规定在新调整利率的基础上继续试行,但不得以试行浮动利率为理由,降低利率,争贷款业务。
为此,望你行收回下放的利率浮动权。